建筑业分包比例是多少(建筑工程分包比例)

11-10 教育 投稿:浮生未歇
建筑业分包比例是多少(建筑工程分包比例)


目 录

第一章 建筑业会计核算基础

第二章 建筑业增值税实务

第三章 建筑业人工费用涉税实务

第四章 挂靠分包的核算与风控

第五章 分包业务涉税实务

第六章 个人挂靠

第七章 单位挂靠:总分/母子

第八章 单位挂靠:非关联方



第三章 建筑业人工费用涉税实务

第一节 常见的建筑业用工方式与征管

第二节 实名制与工资专户

第三节 用工方式之一:直接雇佣

第四节 用工方式之二:内部承包

第五节 用工方式之三:分包

第六节 用工方式之四:劳务派遣


第四节 用工方式之二:内部承包

一、含义

1. 含义

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经营,是指建筑企业为了调动企业内部各股东

、项目经理的工作积极性,降低行政管理成本,以承包经营的模式,

将企业承包的各项工程承包给各股东、项目经理负责,公司针对每一

个项目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所有的成本、税金和其他成本由承

包者承担,项目税后利润扣除上交公司管理费用的剩余利润全部归承

包者所有的一种管理制度。


2. 法律关系

(1)对外的法律关系

公司将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

职工具体承包施工,该承包人自招工人,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

负责施工与管理,该承包人以公司的名义履行承包合同并与他人发生

法律关系,故该承包合同属于内部承包合同.承包经营属企业内部经

营管理方式的变化,不产生施工合同履行主体变更问题。


(2)建筑公司与承包人(项目经理/包工头)

企业内部承包经营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一种较普遍的经营方式。对

于内部承包的认定,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

讼的范围,决定于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是否属于民事合同。只有平等主体之

间签订的承包合同才属于民事诉讼管辖的范围,而那些未摆脱管理、人身

隶属关系的内部承包则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此类内部承包进入诉讼程

序,基本面临的是被裁驳的局面。因此,项目经理与建筑企业签订的内部

承包协议不是民事合同,也不是民事诉讼调整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的规定,项目经理与建筑企业是雇佣与被雇佣的法律关系。


(3)与农民工的关系

➀如果包工头到工程所在地国税局代开劳务发票,则建筑企业凭

包工头在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进成本,在会计科目"工程施

工——劳务成本——人工费用"核算。

➁如果包工头不到工程所在地国税局代开劳务发票,则建筑企业

必须将包工头及其所带的农民工看成建筑企业自身的施工队伍,凭农

民工的工资表和工时考勤表记录作为成本核算的依据,在"应付职工

薪酬——民工工资"科目核算。


3. 承包经营是否需要办理登记

(1)政策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十条第(四)项

规定,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

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或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

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

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6]37号)第五条规定,承包租赁经营的,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有效期

限为承包租赁期。


(2)承包业务是否需要开票

①目前为止,仍然是逃不掉的尴尬!

按征管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如果不是为了开票,办理干嘛?

按个税,属于经营所得,参照增值税规定及征管法,需要开票。

按社保规定,承包人属于内部员工,是劳动合同关系,不存在开

票问题。


➁观点之一是开票

只是,如果开票,怎么看都不是承包,而是分包吧?

当然,开票好处很多:

增值税:预缴增值税可以差额计税。小规模正式申报也可以差额

计税;一般纳税人正式申报不能差额计税,但可以凭分包款专票来抵

扣进项税。

个税:代开发票,通常是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税,而无论是否采

取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税都不存在代扣代缴问题。

社保:网上主流观点是,收票方没有代扣代缴社保的义务。


➂观点之二是不开票

持这种观点的,可能是由于以下原因:

A. 其一是知识老化:

营业税时期,建筑业也采取类似的方法计算应缴纳营业税的收入,规

定是:跟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

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

其支付给其他单位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第九条规定:单位

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因此,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或个体户的,总包方不能扣

除分包款后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后,计算可扣除的分包额时,对于分包对象没有约束,只

是强调了"支付",这相当于扩大了扣除范围,应该是一个利好,建

筑业可以好好利用这一条款。

B. 或许是承包方没法拿票(不愿意代开)。

C. 内部承包属于内部事项,不需要开票。


4. 合法性判断

(1)个人包工业务的两种合法行为

第一,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的纯

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给劳务公司或从事某一专业作业劳务(例如:钢

构作业、抹灰专业、幕墙玻璃作业、水电安装作业等劳务作业)的包

工头或班组长的,是合法分包行为。

第二,从事专业作业总承包的劳务公司将其与承包单位(即施工

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中

的各专业作业劳务分包给包工头或班组长本人是合法的。


(2)个人包工业务的一种违法行为

从事某一专业作业的班组长和包工头从劳务公司或施工总承包单

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分包而来的专业作业劳务再分包给

有关个人是违法行为。


二、不开票情形

1. 个税

(1)承包人的个税

➀国税发〔1996〕127号

根据《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7

月22日国税发〔1996〕127号文件印发,根据2016年5月29日《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

决定》和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

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 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

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

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

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

,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

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

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

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

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➁国税发〔1994〕1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

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指出:

A. 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

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

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

B. 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

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

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征

税。


➂挂靠人从事挂靠经营,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

记的自然人,根据国税发〔1994〕179号文,视实际情况:向项目所

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自行申报"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

得项目",或由发包方在其登记地主管地税机关以"工资、薪金所得

税目"代扣代缴挂靠人的个人所得税。


(2)农民工个税

在项目经理承包制的情况下,如果包工头不到工程所在地国税局代开

劳务发票,则建筑企业凭必须将包工头及其所带的农民工看成建筑企业自

身的施工队伍,农民工与建筑企业关于农民工的个税问题,要根据建筑企

业与农民工签订的用工合同是劳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而定:

如果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则农民工的劳务报酬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个人所得税;

如果签订时劳动合同,则农民工的劳务报酬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

人所得税。


2. 社保

根据《关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险字

[1992]27号)的规定,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

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未改变企业和职工的

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的职工身份,因此企业应按照国家现行政

策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

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

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基于此规定,如果项目经理与建筑企业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的情况

下,建筑企业与项目经理之间仍然是劳动关系,则建筑企业与项目经

理及其自行招聘的农民工的社保费仍然由建筑企业、项目经理和农民

工缴纳,项目经理和农民工的社保保险由建筑企业依法代扣代缴。


三、开票情形

1. 应该开票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

号 )第十条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

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

,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

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

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基于此规定,如果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与班组负

责人(包工头)签订对外劳务承包协议或专业作业承包协议(实质上

是劳务分包协议)的情况下,则经营所得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为班组

负责人(包工头)。

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节第一条第(二)项中的第4

款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

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代开增值税普

通发票。


基于此规定,如果施工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与没

有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的班组负责人(包工头)签订对外劳务承包协

议或专业作业承包协议(实质上是劳务分包协议),则班组负责人(

包工头)提供的劳务专业作业服务,必须到经营所在地的税务部门代

开增值税发票给发包方进行成本核算。


2. 个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五)项"经营所得"中的第4款的

规定,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与班组负责人(包工头)

签订对外劳务承包协议或专业作业承包协议(实质上是劳务分包协议

)的情况下,班组负责人(包工头)获得的所得实质是属于"个人从

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经营所得", 班组负责人(包工头)

自行招聘的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构成班组负责人(包工头)的成本。


由于个人包工头与建筑企业签订建筑劳务承包经营合同,如果包

工头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给建筑企业的情况下,则农民工视为包工头

的队伍人员而不是建筑企业的雇佣员工,农民工的工资由包工头负责

发放,农民工和包工头的个人所得税往往由代开发票的税务部门按照

当地的规定,按照开发票金额的一定比例实行核定征收,由包工头承

担,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税务局代扣代缴。


3. 社保

当总承包方和专业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与班组负责人(包工头)

签订对外劳务承包协议或专业作业承包协议(实质上是劳务分包协议

)的情况下,由于班组长和包工头没有在工商部门注册公司,根本无

法进行社保登记,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实质上是劳务分包协议,不是

劳动合同。因此,班组长和包工头无需为其雇佣的农民工缴纳社保费

用。


第三章 建筑业人工费用涉税实务

第一节 常见的建筑业用工方式与征管

第二节 实名制与工资专户

第三节 用工方式之一:直接雇佣

第四节 用工方式之二:内部承包

第五节 用工方式之三:分包

第六节 用工方式之四:劳务派遣


第五节 用工方式之三:分包

一、劳务分包的新政策

1. 四川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开展建筑专业作业企业试点工作的通

知(征求意见稿)》(川建行规〔2019〕7号):


二、工作内容

(一)暂停施工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自2019年10月12日起,试

点地区停止受理施工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申请。

已经取得施工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企业,可继续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变更、延期等事项。取消建筑劳务作业应当分包给施工劳务分包企业的限

制,试点地区内依法分包建筑劳务作业,应从目前的施工劳务分包企业向

建筑工人与建筑专业作业企业过渡,施工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将建筑劳务作

业再分包给专业作业企业。引导施工劳务分包企业向建筑专业作业企业发

展,实行建筑工人既是劳动者,又是建筑专业作业企业出资人,取缔无实

际劳务作业人员的"空壳"施工劳务分包企业。


(二)发展专业作业合伙企业。支持具有一定管理能力与施工作业业

绩的班组长与建筑工人合伙出资依法设立建筑专业作业企业,纳入"小微

企业"管理。建筑专业作业企业设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

法》"有限合伙企业"登记设立的规定。建筑专业作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应

当由建筑相关专业执业注册人员或取得职业技能资格的技术工人担任。建

筑专业作业企业以建筑工人取得的技能工种为依据申请专业作业范围,无

需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专业作业企业作为建筑工人的劳动经营合法

载体,应当遵守"合伙企业"的法律规定,做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劳

动合同签订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等工作,依法为建筑工人提供相关社会保

障。


(三)专业作业企业类别设置。根据建筑业实际用工需要,建筑

专业作业企业以建筑工人取得的技能工种分类,暂设立8个专业:砌

筑、混凝土、钢筋、架子、木工、防水、电工、其他专业作业。每个

专业作业企业技能工人原则上不少于3人,且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中级

以上相应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50%。建筑专业作业企业需按申请的作

业范围与建筑工人技能工种承揽建筑劳务作业。


(四)实行信息报送制度。建筑专业作业企业取得工商登记后,

登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jst.sc.gov.cn),进入

"四川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平台"申请用户注册信息,通过"四川省

建筑工人管理服务平台"填报营业执照、作业类别、技术工人职业技

能证书、法人身份证明等相关信息,由企业工商注册地县(市、区)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外公布,可在全省建筑市场承接建筑劳务作

业。省外建筑专业作业企业入川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将本企业基本信

息录入"四川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平台"并对外公布。


(五)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加大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推

行和应用,全省在建工程项目应通过建筑工人管理服务平台,动态记

录建筑工人身份信息、教育培训信息、技能等级信息、从业记录信息

、诚信信息以及工资发放情况等,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建筑

专业作业企业应及时对本企业建筑工人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

报送项目承包企业备案、核实。


(六)提升建筑工人职业技能。支持试点地区开展建筑工人职业

技能提升行动,建立以建筑专业作业企业为主体的建筑工人职业培训

机制,引导企业采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新型学徒制等多种形式,

开展岗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鼓励建筑专业作业企业建立建筑工人

培训考核和技能鉴定等级与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挂钩制度,调动建筑

工人参与培训的积极性。


2. 劳务公司分为建筑劳务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和人力资源外包服

务公司三类,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浙江、安徽、陕西3省

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函》(建市函〔2016〕75号

)的规定,自试点工作开始之日起,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和安全生

产行政许可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建筑劳务资质列

入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违法分包打击范围。


二、三种合法的劳务分包方式

1. 清包工方式

即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可以就其部分辅料

和纯劳务部分进行分包给劳务公司或自然人包工头。

附: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建筑

服务"第一款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

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

的建筑服务。基于此条规定,清包工方式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分包人不采

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含主材和辅料),只采购全部人工费用;二是分

包人只采购筑工程所需的辅料和全部人工费用。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

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1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

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在该文件中,有

两个非常重要的字"可以",即建筑劳务公司在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

择上,在2016年5月1日后,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

择一般计税方法。如果建筑劳务公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该项

目本身所发生的成本中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可以抵扣;如果选择一般计

税方法计税,则该项目本身所发生的成本中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


2. 纯劳务方式

即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可以就其纯劳

务部分进行分包给劳务公司或自然人包工头;


3. 内包方式

即劳务分包(专业作业承包)单位不能够再进行劳务分包,否则

是违法分包行为。但是如果劳务分包(专业作业承包)单位与班组长

或自然人包工头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劳务承

包行为是合法的:

第一,班组长或自然人包工头以劳务分包(专业作业承包)单位

的名义对外经营

第二,以劳务分包(专业作业承包)单位对外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第三,班组长或自然人包工头只向劳务分包(专业作业承包)单

位上交一定的管理费用,扣除成本和税费后的经营所得班组长或自然

人包工头所有。或者班组长和自然人包工头负责生产经营全过程活动

,获得固定的劳动报酬和绩效考核奖,承包经营成果归劳务分包(专

业作业承包)单位所有。


三、实务操作

1. 依法分包

(1)分包对象

①已备案公示的建筑专业作业企业。

➁包工头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支付劳务报酬时以个体工商户的

名义开发票,它与公司是一种服务关系,不是雇佣关系,就不存在社

保等风险。

向包工头支付劳务费的时候,他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去税务机关

代开发票,并且每个月不超过10万免征增值税。


➂以包工头个人的名义去税务局代开发票。一定要以经营所得(

承包承租经营)方式去代开,千万不要以劳务费的形式代开。

➃注意:安全责任。

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

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

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

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因个体工商户不具备主体资格,农民工的安全责任仍然是建筑公

司承担。


(2)专业作业类型

砌筑、混凝土、钢筋、架子、木工、防水、电工、其他专业作业


2. 会计核算

(1)可以简易计税

在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劳务公司根

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直接向建筑

企业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建筑企业直接凭劳务公司

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进成本,在"工程施工——分包成本——人工费

用"科目进行成本核算。


(2)可以差额扣除

①预缴时,可以差额计税。

➁小规模企业,正式申报时可以差额计税。

➂一般纳税人企业,正式申报时不能差额计税,只能凭劳务公司

的专票抵扣进项税。


四、农民工的个税、社保

1. 劳动关系

在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劳务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在劳动法律关

系上,农民工与劳务公司在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或全日制用工合同

的情况下,则农民工与劳务公司构成雇佣和被雇佣的劳动关系,与建

筑企业没有构成雇佣和被雇佣的法律关系。


2. 农民工个税

在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劳务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在劳动法律关

系上,农民工与劳务公司签订全日制用工合同的情况下,则构成雇佣

和被雇佣的劳动关系,则农民工与劳务公司与建筑企业没有构成雇佣

和被雇佣的法律关系。因此,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由劳务公司代扣代

缴。


3. 农民工社保

由于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在劳动法律关系上

,农民工与劳务公司构成雇佣和被雇佣的劳动关系,与建筑企业没有

构成雇佣和被雇佣的法律关系。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农民工的社保费用由劳务公司根据其与农民工

的用工情况分别缴纳。建筑企业不承担农民工的社保费用,劳务公司

为了减轻社保费用负担,必须进行用工筹划。


五、擦边球:按小额零星劳务处理

1. 小额零星劳务不需要发票

(1)分包(应税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文件第九第二款规定:"对方

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

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

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

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

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2)内包(非应税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

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

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文件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

方为"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时,

可以用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即无论是内包还是外包(分包),对小额零星劳务没有发票都可以税

前扣除。


2. 小额零星的条件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

令第65号)第一条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


3. 个人提供的建筑劳务分析

(1)肯定是连续性重复劳动

个人提供的建筑劳务,比如每天搬砖,肯定是连续性重复性劳动。

(2)肯定是一个月算一次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61号)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

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其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劳务报酬所

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

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应该能理解为:按月归集

如果只是盯在"一次",那就只能按低于500元的免税且无需发

票。

但,如果盯在"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就是可以按月归集了

,这样,就可以适用"(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

元(含本数)。"或者"(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

20000元;"!


4. 实务操作

(1)适用条件

➀必须是没有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建筑项目

➁劳务公司与长期与劳务公司合作的农民工本人签订劳务专业作

业分包协议;而且农民工必须具备技术工人职业技能证书,最好是经

培训考核合格的中级以上相应专业技术工人,并且作业范围与建筑工

人技能工种相一致。


➂劳务公司与长期与其合作并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农民工签订专

业作业劳务分包协议,协议中的"劳务款结算"条款中约定:每月依

照劳务工程量进行进度结算,结算劳务款在20000元以内,超过部分

的劳务量在下一个月进行结算。

只需要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劳务款收款收据和身份证复印件即可以

在劳务公司进成本,在劳务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2)个税的预扣预缴

个税税目是劳务报酬而不是工资薪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

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

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

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基于此税法规定,农民工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专业作业分包合同支付农

民工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为劳务公司。


(3)协助汇缴

劳务公司给农民工进行个税汇算清缴,进行退个税。

由于农民工的劳务报酬所得每月由劳务公司预扣预缴个税时,不可以

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只能在个税汇算清缴时进行扣除。

因此,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二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

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的规

定,农民工一年中的劳务报酬收入减除专项扣除(三险一金,如果有的话

)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必须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劳务公司平常每月预扣农民工的劳务报酬的个税时,劳务公司没

有扣除农民工的基本扣除费用5000元和专项附加扣除,导致平常劳

务公司给农民工的劳务报酬多预扣个税,从而必须在次年的3月31日

至6月30日之间为农民工作个税汇算清缴,退多缴纳的个税,退的个

税税款由税务机关通过系统自动退到农民工本人的卡里。


(4)没有社保义务

小额零星劳务不需要发票,按劳务报酬预扣预缴,没有社保义务。

如果按工资薪金个税,则必然有社保义务。

(5)不能享受差额计税(包括预缴与正式申报)

因为预缴的差额计税,前提之一是必须有发票复印件。


六、个人接活,发票不能乱开

1. 不同的税目,涉及增值税与个税的处理不同

➀个税

一般按"经营所得"个税,而且是在代开环节,由税局按核定征

收来代扣代缴。

➁增值税

不属于分包,不能享受差额计税。


(2)品目带劳务费字样的

①个税

按照劳务报酬个税,税局在代开环节不征税,有企业预扣预缴。

➁增值税

不属于分包,不能享受差额计税。


(3)"建筑劳务"编码

➀个税

一般按"经营所得"个税,而且是在代开环节,由税局按核定征

收来代扣代缴。

➁增值税

属于分包款,可以享受差额计税。


2. 享受差额计税的发票要求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

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7号):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

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

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

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

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

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第七条规定调整为: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

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一

)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二)与分包方

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

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

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

称。


3. 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的简单判别

(1)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经营所得是个

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可以粗略的理解为,一个人能干

的事儿取得的报酬,多属劳务报酬所得;一个人带领一拨儿人干活,

带头大哥取得的所得,多数经营所得。

(2)既然是生产经营,那么肯定有投入有产出,有收入有成本

。劳务报酬所得,一般而言只限于纳税人自身的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

投入,而经营所得,除了劳动投入以外,还应有外购的成本,如材料

、人工、各项服务等。


(3)申报或者扣缴

扣缴义务人(支付方)和纳税人(申请开票人)须根据发票上的

提示提醒,判断应税所得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

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支付方)须依法预扣预缴、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或核验纳税人已缴个人所得税凭证。

属于经营所得的,纳税人(申请开票人)须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政策】

申请代开发票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由

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

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的规

定预扣预缴、代扣代缴申报缴纳;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62号)的规定自行申报缴纳。


4. 个人代开建安发票涉及的税种

(1)增值税按3%征收率。

(2)附加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随同增值税征收

(附加税费包含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

2%、),可以享受减半政策。

(3)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

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包括建筑、安装

工程承包合同。立合同人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4)个人所得税:若是未办证,专业提供建安服务为经营内容

的,可按个体户经营所得征收个税。

(5)注意

查询各省市文件,一般情况下,建筑业个人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

率 。取得发票单位无代扣代缴(补扣)个税的义务。


实操 挂靠分包

第三章 建筑业人工费用涉税实务

第一节 常见的建筑业用工方式与征管

第二节 实名制与工资专户

第三节 用工方式之一:直接雇佣

第四节 用工方式之二:内部承包

第五节 用工方式之三:分包

第六节 用工方式之四:劳务派遣


第六节 用工方式之四:劳务派遣

一、含义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

报酬,把劳动者派向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服务

费的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实际用工单位之

间,实际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

者支付劳动报酬。


二、企业所得税

1. 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

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

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

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

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 实务操作

(1)建筑企业在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时,需要注意在劳务派遣协

议(合同)中明确约定用工费用的支付方式。

(2)如果约定用工费用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则作为劳务

费在税前扣除。

(3)如果约定用工费用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则作为工资薪金

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

其中工资薪金支出可以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

三项经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用)扣除的依据。


三、增值税

1. 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

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6]47号)第一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

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

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

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

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

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

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

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

纳增值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

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 实务操作

核心是在合同中约定好开票方式。

即建筑企业在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时,要和劳务派遣公司在协议(

合同)中明确不含税价款、发票种类(普票还是专票)专票的税点等

事项,防止争议发生时无合同条款可依。


3. 开票情形的列表总结:

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不差额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6%税率 专票或普票

简易计税且差额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5%征收率普票+(专票或

普票)


小规模纳税人

简易计税且差额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5%征收率普票+(专票或普票)

简易计税不差额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征收率 专票或普票


4. 收票方的增值税事项

支付的劳务派遣费用,不属于分包款,不能差额计税。

并且取得的进项发票税额并不是总的派遣费,仅是派遣费中的管

理费部分,不含交给派遣公司用来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

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四、个税

1. 政策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的规定:

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

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据此,建筑企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费用(工资薪金支出、职

工福利费支出和社保支出),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建筑企业作为扣

缴义务人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而建筑企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再由劳务派遣公司

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和社保支出等

,劳务派遣公司应作为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劳务派遣人员个税的义

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

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第一条规定: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

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

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四条规定: 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

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据此规定,如果北京市的建筑公司在郑州市承包了一项建筑工程

,采用了郑州市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的派遣用工,劳务派遣协议(合同

)约定由北京市的建筑公司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薪金等,

按照52号公告的规定,劳务派遣人员的个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

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郑州市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可见,直接支

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的北京建筑公司不是个税的扣缴义务人,而没有

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所得的郑州劳务派遣公司却是扣缴义务人。


2. 实务操作

(1)一般情形下的通用规则:谁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报酬

就由谁履行扣缴义务。

(2)跨省或者跨区,有特殊规定。

(3)核心是规范好合同约定。

即建筑公司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时,需要根据直接支付用工费的方

式,以及是否异地(跨省或省内异地)来决定劳务派遣人员个税的扣

缴义务人,在劳务派遣协议(合同)中加以明确,防范个税扣缴义务

人约定不明带来的税务风险。


五、社保

1. 政策规定

(1)《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

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

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

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

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

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个人观点:本条是关键,也因为农民工的流动性,绝大多数文档

都不愿意提及此条款。

也就是说,依据本条款,如果出现问题,法院并不会因为形式上

是劳务派遣就不去认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反而由于劳务

派遣协议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最终导致劳务派遣的劳动

合同被认定无效,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仍被确立。


(2)《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令第22号)

第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

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

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

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


第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

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

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

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2. 实务操作

(1)核心是规范好合同约定。

建筑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在劳务派遣协议(合同)中需要结合用

工费用的支付方式明确劳务派遣人员社保费的缴纳义务。

(2)社保申报地点

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保费应在用工单位所在地缴纳。


(3)谁申报?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

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

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劳务派遣用工的会计核算

1. 直接支付给派遣人员的,按工资薪金核算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人工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等

2. 直接支付给派遣公司的,按劳务费核算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人工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3. 案例解析

【案例】A建筑施工企业6月1日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合同

,约定聘请3名保安人员负责项目现场的安保问题,约定每月支付丙

劳务公司服务费5 000元(不含税),同时支付保安人员工资10 000

元/月,6月30日,项目收到丙劳务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

明工资社保10 000元,服务费5 000元增值税税额300元,发票已通

过认证。


【问题解析】

劳务派遣公司收取的服务费增值税税率为6%,项目应支付的增

值税税额为300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工程施工-间接费-职工薪酬 1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00

贷:银行存款 15 300


七、建筑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农民工具有的法律风险

1.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企业

用工总量的10%。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第

四条 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

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

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计算

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

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2. 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员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

替代性"岗位任职。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第

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

号)第66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

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只有三性岗位才能使用劳务派遣工)。 前款规定

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

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

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

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3. 风控要点

建筑企业只有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劳务派遣工。

第一,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建筑企业用工总量的

10%。

第二,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工作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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