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物业比业主大(物业大还是业主大)

04-19 房产 投稿:凝晨
为什么物业比业主大(物业大还是业主大)

前段时间某网络机构发起了一项“是否支持取消物业”的问卷调查。这项调查共回收了将近2万份调查问卷,其中62%的业主对于当前小区的服务不满意,有26%的业主希望立即取消物业服务,持有无所谓或者对自己小区物业满意的业主占比只有12%,其中“支持取消物业”的占比高达88%。

那么为何物业作为一个服务行业,却让业主感到如此不满呢?在我们身边,长久以来物业和业主似乎始终站在对立面,双方总是产生各种纠纷。虽然我们不能说都是物业的问题,但业主对于物业公司的服务满意率这么低,说明不少物业确实存在诸多的问题。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物业”和“预售制”、“公摊面积”一样,最早都是从香港传入内地的。我国最早诞生的一家物业公司是在深圳,也就是深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这标志着内地物业管理公司的诞生。那么为何会出现“物业”这个行业呢?其实从城镇化发展规律来看,物业的诞生是必然的。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大量人口由农村向城市集中,过去城市家属院、平房、筒子楼统统变成了高楼大厦。因此相较过去小区住户少,容易管理,现在的小区住户数量庞大,管理难度骤增,所以需要更专业的团队对小区进行管理,于是物业编诞生了。

在早期物业的诞生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小区,为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提高业主的生活质量。但因为我国城镇化推进速度过快,一方面对于物业服务人员的需求剧增,很多物业从事人员根本没有进行系统的培训就上岗就业了,导致很多物业服务人员的服务水平非常的低。另一方面我国还没有完善的物业管理制度,导致一些物业公司存在很多的逾矩行为。现在可以说很多小区的物业和业主站在了对立面,出现了很多的矛盾,业主对于物业的服务满意度降到了冰点。

对于物业存在的问题,在去年的12月28号央媒经济日报发文《物业费“花式催缴”背后……》,文章中指出了现在物业存在的3大弊端:

①现在物业服务水平偏低。

我们前文说过,我国城镇化推进速度过快,很多物业从事人员根本没有经过系统的培训,导致很多物业从事人员根本没有服务意识。甚至很多物业从事人员把业主当员工进行管理,这自然会引起小区业主的不满。中国消费者协会也曾发布报告指出,我国很多物业公司的服务水平偏低,很多小区公共设施维护不及时,小区车辆乱停乱放现象司空见惯,有问题找物业从事人员解决不断推脱等等,严重影响了业主的居住体验。

②物业公司收支不透明。

现在好多物业公司收取多少物业费完全由自己决定,没有行业标准。导致很多小区的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和服务质量完全不匹配,导致很多业主感到不满。另外除了业主缴纳的物业费以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小区共有产权取得的收益(如电梯广告、户外广告、停车费等收入应该视为公共收益),应该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但实际情况是很多时候这些收益都成了物业公司的“私房钱”,不知道用到了哪里。物业公司的收支不透明让很多业主感到不满,不知道自己的钱花到哪里,甚至很多业主因此而拒缴物业费,进而产生矛盾。

③对物业公司的管理制度不健全

除了对于收取物业费的多少没有统一的标准以外,对于物业公司其他的管理制度也不健全。例如很多物业公司存在乱收费现象,对于这种现象也没有相关的处罚制度。另外现在很多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推广力度不够,相关工作机制不健全,因此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既然物业和业主之间矛盾重重,那么物业能够像很多业主希望的那样“全面取消”吗?对于这个问题央媒新华社主办的《半月谈》曾发表了一篇名为《物业不应该是城市“火药桶”》的文章,文章给出答案:近几年,有关取消物业的呼声不绝于耳。在没有找到更好的替代服务方式之前,物业仍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必要。更何况现实生活中也确有不少物业兢兢业业、服务有方,深得业主信赖,不应将其“一刀切”对待。

从央媒放出的消息来看,在找到更好的替代服务方式之前,短期内物业并不会全面取消。笔者对此也比较赞同,笔者认为要想解决好现在物业业主之间的矛盾,最好的办法还是完善对于物业公司的管理制度,提高物业公司服务水平,解决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矛盾。

而这两年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新规,赋予了业主更多的权利,例如在2021年正式生效的《民法典》中明确规定:

第一:业主有权利更换或者取消物业

过去业主买房后,小区的物业基本都是有开发商配备,业主没有更换的权利,所以即使物业公司服务的水平非常差,业主也没有办法。但新的规定彻底改变了这种现象,在《民法典》的284条和278条规定: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业主有权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此项为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由2/3的业主共同参与表决,且同意的人数超过50%才可以更换或者取消。

新的规定给予了业主更换或者取消物业的权利,这样一旦业主认为自己小区物业公司服务水平不达标的话就可以选择更换或者取消物业。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也可以督促物业公司不断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

第二: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定期公示收支明细

我们前文说过,现在业主和物业公司最大的矛盾就是物业公司的收支不透明。所以解决这个矛盾可以让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矛盾减少很多。在《民法典》943条中规定:

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的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物业公司一旦公布收支明细,一方面可以让业主做到心中有数,另外一方面也可以让业主更加信服,即使物业公司需要涨物业费,也让业主无话可说。

第三:小区公共区域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我们前文说过,小区公共区域是有很多收入的,这些收入过去不知道去了哪里,也是业主和物业公司的主要矛盾之一。为了解决这个矛盾,新的《民法典》规定: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以后,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这些收益物业公司可以用来抵扣业主的物业费,也可以年底发放给业主,这样物业和业主的矛盾可以得到解决。

最后你是否支持取消物业?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标签: # 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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