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才上涨多少可以索赔(价格涨幅超过多少,可以索赔)

04-10 房产 投稿:走开啊你
刚才上涨多少可以索赔(价格涨幅超过多少,可以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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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2016年8月,辰宇公司投标并中标鑫源公司生产工房钢格栅工程。双方于同年9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为1414378.71元,计划开工时间为2017年4月1日,计划竣工时间为2017年6月29日,辰宇公司向鑫源公司交纳了142000元的履约保证金。

2、上述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合同价中包括了施工期间的政策性调整、建材市场风险、合同责任、人工单价、施工质量及安全的风险等,市场价格波动不予调整合同价格。”

3、2017年3月21日,辰宇公司向鑫源公司发函,称因钢材市场价格较签订合同时上涨了2倍多,无法履行合同,通知鑫源公司解除合同并退还保证金。

4、2017年3月24日,鑫源公司向辰宇公司发函,称辰宇公司强行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鑫源公司无法退还履约保证金,并保留追究违约造成鑫源公司的损失。

5、2017年3月27日,辰宇公司向鑫源公司发函,请求解除施工合同,并要求鑫源公司酌情退还部分履约保证金。

6、因辰宇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合同,鑫源公司再次招标,2017年5月,涿州蓝天网架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为3105698.34元,后双方就涉案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7、鑫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辰宇公司赔偿鑫源公司损失1850038.63元(包括两次招标价格差1691319.63元,工期延误70719元)。一审法院判决辰宇公司赔偿鑫源公司违约损失142000元。鑫源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辰宇公司赔偿违约损失858000元。辰宇公司不服申请江苏省高院再审,江苏省高院依据一审法院判决改判。

江苏省高院观点:

本案中,辰宇公司以钢材价格大涨为由发函要求调整合同价,鑫源公司以固定单价为由为由拒绝调整价格。辰宇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即向鑫源公司发函解除合同,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辰宇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鑫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辰宇公司赔偿其先后两次招标的合同差价及其他损失。但鑫源公司重新招标的合同价款与案涉合同的差价系建材价格剧烈变动的非正常风险,并非因辰宇公司违约行为而直接造成的损失,且超出了辰宇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的合理预见,故该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量本案合同解除的原因、鑫源公司的具体违约情形和过错、损失后果、合同中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及双方当事人对于履约保证金作用的陈述,判决酌定辰宇公司向鑫源公司赔偿损失142000元的处理意见较为恰当。

律师总结:

1、本案是一起因为钢材价格大涨导致施工方违约解除合同,发包人要求赔偿损失引发的一起案件。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最终以承包人赔偿14万元的损失结束,江苏省高院否定了二审法院赔偿80多万元损失的判决。其中,一审法院和江苏省高院的观点,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此外,由于材料价格上涨会导致施工方可能亏本施工,本案的观点也可以指导施工方及发包人灵活处理此类问题。

2、工程施工合同,如果是采用固定价格计价(包括固定单价和固定总价),材料价格大涨,承包人如果还是按照合同价施工,那么承包人将面临巨额亏损,这本身对承包人很不公平,且长远来说影响施工质量。因此,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规定,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一般风险包干幅度不应大于10%);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以上的各类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因此,施工方为了有效应对这种因材料价格大涨导致的巨额亏损风险,我个人认为,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及互惠互利的原则,施工方应尽可能要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价格调整机制,即在材料上涨多少幅度内,合同价格上调一定比例,这样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双方相对而言就比较公平,否则,把材料上涨的风险全部由承包人承担,这样太不公平,长远来看对发包人也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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