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山首府怎么样(宁波中山首府)

11-28 房产 投稿:清浅旧时光
宁波中山首府怎么样(宁波中山首府)

巧合?解聘物业后,社区要“另起炉灶”?

2021年3月29日,中山首府大楼业委会正式发函告知美屋物业,小区将于2021年5月28日解约,并要求物业公司移交材料。根据《宁波市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暂行办法》和《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规定,解聘物业需提前六十日发函公告。


时隔一日,2021年3月31日,小区公告栏上出现了《中山首府小区业委会换届筹备组组建公告》,该文声称:“进来中山首府突发性事情不断,业主意见较大等多种原因……中山首府小区业主的要求……决定成立中山首府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而在公告结尾处,大河社区居委会的印章赫然纸上。


2021年4月9日,距《3月31日公告》发出9日后,居委会再次发出公告:“《3月31日公告》发出后,在报名截止时间业主代表报名人数不足,现决定延长筹备组业主代表报名时间”。


然而,本届中山首府小区业委会本应于2021年12月才到期届满,为何离换届到期还有9个月,居委会便要求换届?正处于选聘物业的关键结点,为何要着急推动业委会换届?


“居委会组建换届筹备组的事情我们不知情!”,中山首府小区业委会朱主任向我们反馈,“根据《宁波市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及《中山首府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业委会换届应在届满前三个月由业委会发起业主大会进行换届,居委会的行为是越俎代庖,主体不适格。”


业委会于2021年4月12日发出《对筹备组组建的声明》,并认为社区任意换届,纯属法盲的行为,本届业委会将拿起法律武器坚决维护业主主权。

居委会:“你说你的,我做我的,当耳旁风”

面对业委会的《声明》,居委会并未做出任何纸面回复,而始终保持“你说你的,我做我的”的态度,继续推动换届筹备组的组建工作。并坚持社区组织推荐、业主自荐和联名推荐的方式产生11名代表,组建成立业委会换届筹备组,并于2021年4月20日将名单公示,在《关于中山首府业委会换届筹备组成员名单的公告》文末指出,若七日内无异议,则正式开展换届筹备工作。


4月27日,筹备组正式开始工作,在2021年4月30日筹备组发布《中山首府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选举新一届业委会的行动正式开始……


5月1日,中山首府小区业委会发出严正声明,认为自然任期届满三个月才应启动换届选举,本届业委会任期未到,为何突然换届选举?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换届选举需要1/2投票权以上的业主要求变更,而大河社区居委会无法提供业主投票依据,且换届正处于解聘美屋物业选聘新物业关键之时,如此耐人寻味的做法意欲何为?


对于业委会的多次声明,居委会仍未做出任何反馈,而是继续推动业委会的换届工作,并于2021年5月7日发布《关于中山首府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报名的通知》,根据通知报名时间截至5月16日。


仅过一日,业委会立刻发出严正声明,要求居委会告知推动临时换届所依据的《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74号文件的具体条款,以及居委会在代替什么组织在公告上代章?业委会认为这是对小区民意最大的不尊重!


划重点

一个猜想:选聘物业的关键时刻,故刻意“干掉我们”

根据目前了解信息,中山首府小区所在的大河社区仍然在推动业委会换届选举的进行。


我们将居委会和业委会的行动做了时间表,以便对比。

相关案例:强行解散业委会,法院判决无效!

2016年,宁波市鄞州区新明街道强行解散滨江花园业委会,并由居委会牵头换届改选,甚至出现了一个小区,两个业委会的闹剧。新明街道后被业主诉至法院,初审、终审均判街道解散业委会的通告无效。


法院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举行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二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对业主委员会进行换届改选。业委会任期届满仍未换届改选的,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业主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改选。参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被告新明街道作为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滨江花苑业主委员会应履行行政指导职能,应通过具有示范、倡导、咨询、建议等性质的行为方式予以实现,不应带有任何行政强制性。


法院还认为,新明街道作出《通告》,决定解散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由滨江社区居委会牵头换届选举工作等,从《通告》的内容上看,解散业委会及印章、财务、档案等所有材料交由社区封存,均带有行政强制性。因此,法院认为,被告新明街道作出的《通告》的实质是将小区业委会强行解散,并强行收缴公章等,该《通告》显然已背离了行政指导行为的性质,超越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赋予街道的行政指导的职权范围,依法应予撤销。

几个疑问

1. 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业委会换届应由业委会提出和组织,大河社区在业委会任期未满之时启动业委会换届,主体是否适格?是否为越俎代庖行为?

2. 为何在做出解聘物业决定后,仅隔1日,居委会便急于启动业委会换届选举?并干扰业委会工作?


3. 居委会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指导职责与行政强制性如何划分?


4. 截至收稿,距离美屋物业撤场仅剩10日,接下来又会发生什么?


5. 业委会可以被居委会以这样的方式“炒鱿鱼”吗?


对此,我们将继续保持关注!

标签: # 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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